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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楼  发表于: 2020-01-25 10:45

杨某告狱警刘某强奸案,“动机”被骗不成立强奸罪

杨某告狱警刘某强奸案,“动机”被骗不成立强奸罪

[案例] 杨某的丈夫因故意伤害致人重伤,伤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,在某监狱服刑。杨某通过朋友介绍,认识了其丈夫服刑所在监狱的狱警刘某,请刘某照顾其丈夫并帮忙减刑。杨某颇有几分姿色,于是刘某提出与杨某发生性关系的要求,杨某为了丈夫能早日出狱,被迫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。后杨某通过刑满出狱的其丈夫的同案犯了解到,刘某根本没有照顾其丈夫,也没有帮助其减刑,杨某非常生气,在两人又一次发生性关系后的,报案刘某强奸(案例经过改编)。
我国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
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【强奸罪】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强奸罪是违背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的犯罪,妇女与谁发生性关系、在什么地方、什么时间、以什么方式发生性关系,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,如果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,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,就涉嫌强奸罪。其表现手段为暴力、胁迫或其他手段,结合本案例,笔者重点谈谈强奸罪中的胁迫手段,这里的胁迫应当与暴力具有等价性,如不同意行为人的要求,立即就会将胁迫的内容付诸实施,胁迫的内容只能与暴力相关,如当场对妇女或相关人实施暴力。总之,强奸罪的暴力或胁迫手段具有当场性的性质。
本案中,刘某不构成强奸罪

杨某基于让刘某照顾其丈夫并帮助减刑,而不得不答应刘某性要求,这是杨某与刘某发生性关系的动机,在该动机支配下,杨某与刘某发生性关系完全为自愿,并不符合强奸罪中的“胁迫”手段,此时,杨某是否与答应刘某性要求,选择权完全在杨某一方,因此,刘某不构成强奸罪。
引伸讨论:实践中强奸罪的滥用
不可否认,我国刑法对妇女的性资源保护得非常周到,而男性的性资源却不值钱。表现在司法实践中,只要妇女告某人强奸,该人构成强奸罪的概率极高。

[案例] 郭某为某宾馆的服务员,一天在收拾房间卫生时,恰好该房间的客人刘某外出回来,见郭某年轻漂亮,就和郭某闲聊起来,了解到郭某丈夫重病急需要钱时,就提出如果郭某答应与自已发生一次性关系,就给郭某1000元钱。郭某急于给丈夫治病就答应了刘某的要求,发生完性关系后,刘某以种种借口,只给郭某100元钱,郭某非常生气,于是报警刘某强奸。
本案中,仍是“动机被骗”的问题,郭某基于急需要钱的动机,与刘某发生性关系,而刘某却欺骗了郭某,因此,本案中,刘某不构成强奸罪,因为,在两人发生性关系性,刘某并没有采取强奸罪所要求的手段,郭某基于用钱的动机,与刘某发生性关系,完全基于自已的自愿。

实践中,类似这样的案件很多,大多被认定为强奸罪,如经网上联系与某妇女发生性关系,事后不能满足妇女金钱要求而翻脸,大多被认定为强奸罪。
如果违背妇女的意志,如与谁、在什么时间、什么场合、什么方式发生性关系,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,无论动机是否被骗,仍构成强奸罪。因此,这样的情况下,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,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求。

结语:我国自推翻封建制度以来,妇女翻身得解放,从此成为了主人。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不仅得到了法律的保障,实践中也确实受到了严密的保护,这正是尊重人权的体现。但是,什么事情都不可矫枉过正,男性的性资源也值得保护,因此,在“动机被骗”的场合应否认强奸罪的成立。